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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明确两笔交通运输领域资金支出范围

财政部、交通运输部近日研究制定了《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》和《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,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底。

两部门介绍,重点项目资金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,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。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: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;(二)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;(三)内河高等级航道(不含长江干线)支出;(四)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;(五)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;(六)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;(七)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;(八)党中央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。

两部门强调,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,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。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:公路界河桥梁(隧道)、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;(二)西江航运干线支出,国境、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;(三)普通省道、农村公路支出;(四)党中央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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